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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烟台航空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9-23
施行日期
2003-09-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25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烟台航空口岸

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3]6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增加烟台航空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人员编制和解决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金的请示》(鲁政发[2001]11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烟台航空口岸海关增加编制10名,在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检验检疫机构增加编制10名,边检增加现役编制35名。新增人员除边检外,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二、新增人员所需办公用房及边检营房建设资金,由发展改革委补助109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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