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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3-09
施行日期
1987-03-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99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

(国办发[1987]14号 1987年3月9日)

国务院早有明文规定,国内各单位不准用公款互赠挂历。但是,近几年来,不少单位无视这一规定,仍然用公款大量印制并互赠挂历,这不仅浪费了国家紧缺的纸张和资金,也助长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加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或个人。

二、需要对国外赠送挂历的单位,必须把赠送范围和数量报经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才能印制或购买。印制份数要严格控制,不得内部分发。

三、国内市场需要的挂历,由出版部门和商业部门安排印制和销售。

四、所有单位都不得到港、澳地区和国外印制挂历。

五、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费用一律不准报销。各级审计机关和银行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所属单位准备印制、赠送一九八八年挂历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于四月底前报告财政部。凡违反上述规定订货或已排版准备印制的,要立即停止。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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