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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3-05
施行日期
1993-03-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85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3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目前,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筹备工作已经开始。为了有领导、有秩序地把这项工作做好,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保证正常的工作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要廉洁奉公,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制止在机构改革中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

二、各部门、单位不得在机构改革或机构变动中,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和突击提拔干部及未经批准擅自在机关评定职称。

三、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得借机分钱、分物、用公费到国内外旅游。要加强公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机构变动的单位,有关经费、物资、房产等问题的处理,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通知、规定。

四、要加强文件、资料、印章的管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机构变动的单位,要做好档案的移交和印章的废止、封存和上交工作。

五、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监察、审计工作,此类违法违纪问题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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