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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11-21
施行日期
2002-11-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18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

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

(国办函[2002]93号)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举办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请示》(外经贸贸发[2002]52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国务院已批准的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需再次举办,国务院授权你部受理申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特点、达到一定办展规模和办展水平、企业反映良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由你部直接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经审核不宜或暂不宜再次举办的,由你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后函复主办单位。你部要严格审核把关,切实负起责任。

二、有关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其他事项,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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