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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南昌市设立海关机构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9-02
施行日期
1986-09-0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58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南昌市设立海关机构的复函

(国办函〔1986〕4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五月三日《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答复如下:

因南昌市不是直接对外开放的口岸,进出口货运量不大,设立南昌海关的条件不成熟。考虑到你省进一步开展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同意在南昌市设立海关办事处,隶属九江海关。人员编制由海关总署调剂解决,交通工具、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请你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113号文件的规定,解决该办事处的办公、生活用房。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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