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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8-08
施行日期
1993-08-0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698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3年8月8日 国办发〔199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二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2〕7号),对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简化手续,快捷、有效地沟通信息起到一定作用。根据执行情况和近期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为主要内容。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可自行决定,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北京市所属单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批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单位,以及企事业、群众团体和个人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先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持审核同意的批件,到新闻出版署办理登记手续。具体登记办法由新闻出版署制定。

三、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登记时应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

四、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单位不予采访,不作报道。

五、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必须真实的原则。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

六、举办新闻发布会要贯彻节俭精神,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记者和新闻单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新闻发布会的规模要适当,要讲求实效。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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