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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长春市申办2007年第六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6-19
施行日期
2001-06-1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4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长春市申办

2007年第六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的复函

(国办函[2001]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交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外交部、财政部《关于长春市申办2007年第六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的请示》(体外字[2001]14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申办2007年第六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的请示》(吉政文[2001]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长春市申办2007年第六届亚洲冬季运动会。如申办成功,举办该运动会的有关经费由长春市自筹解决。请有关方面抓紧向亚奥理事会申报。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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