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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7-05
施行日期
2006-07-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6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

(国办函〔2006〕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喀什海关机构升格的请示》(新政发〔2006〕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喀什、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4个海关的业务、行政、人事、后勤等方面进行整合,组建副厅级喀什海关,隶属乌鲁木齐海关;同时保留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3个海关,作为喀什海关的隶属机构,承担现场查验和缉私业务;所需人员编制由乌鲁木齐海关内部调剂解决。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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