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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2-28
施行日期
2005-02-2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

(国办函[2005]18号)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由山东省承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请示》(体竞字[2005]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

二、请你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效能的精神,共同组织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

三、举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经费主要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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