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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8-15
施行日期
2005-08-1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04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

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5]76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徽、国旗图案的请示》(国土资发〔2005〕14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和国徽图案。宣传画张贴场所、范围等事项,请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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