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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的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5-23
施行日期
2007-05-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7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北京奥运会

特许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的函

(国办函〔2007〕59号)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

你委《关于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我国国旗图案的请示》(奥组委〔2007〕12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我国国旗图案。望正确使用,切实维护国旗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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