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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6-19
施行日期
2003-06-1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55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3]4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的请示》(国质检办[2003]1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不得将带有国徽图案的局徽使用在商标、广告以及《国徽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场合,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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