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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2-13
施行日期
2006-02-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64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请示》(粤府〔2005〕10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埠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平海关,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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