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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省市商办港澳入境车辆牌证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11-29
施行日期
1988-11-2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7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各省市商办港澳入境车辆牌证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8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一九八八年四月六日《关于各省市商办港澳入境车辆牌证问题的报告》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港澳汽车经你省到内地其他省份从事运输业务,由你省公安部门根据省口岸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计划办理牌证工作。汽车牌照和驾驶员执照式样、交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在新办法未公布之前,暂按你省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考虑目前口岸能力有限,审批新增车辆应主要是发展“三来一补”、“三资企业”自货自运的港澳车辆和我方运输车辆,对内地(包括本省)要求与港澳运输公司合作,单纯从事社会运输业务的港澳车辆,应从严控制。

三、为保证口岸畅通,应根据口岸能力增长情况,有计划地审批新的入境车辆。由你省口岸管理部门加强对入境车辆的宏观控制,以控制口岸流量。凡涉及与港澳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的问题,由你省口岸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对外。

四、你省可根据上述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国务院口岸办公室解决。

198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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