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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统一协调管理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8-31
施行日期
1991-08-3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1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出国举办

经济贸易展览会统一协调管理的通知

(1991年8月31日)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包括在我国大陆境外举办的经济建设成就展览会、商品展览会和展销会、友好省市的经贸展览会、以展览或陈列方式举办的经贸洽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等, 以下简称出国经贸展览),是宣传我国出口商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渠道,也是宣传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和改革开放政策,增进与世界各国相互了解和友谊的有效途径。对这项工作必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严格控制地方和企业单独举办出国经贸展览,克服重复开展和多头对外等混乱现象;同时,继续有计划地组织地方和企业参加国际上有影响的国际博览会,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提高出国经贸展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进一步改进出国经贸展览工作,国务院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归口协调。今后,凡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由其统一平衡后,报经贸部或国务院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承诺、签订出展协议。

关于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归口协调审批管理办法,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订,报经贸部批准后下发实施。

出国举办科技展览会,仍按中共中央中发[1985]10号文件规定,由国家科委归口协调、审批、管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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