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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1-31
施行日期
1986-01-3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737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国利用外资情况,给制定政策、编制计划和研究问题提供依据,必须加强利用外资的统计报告工作。近几年,各地区、各部门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对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统计力量不足,迟报、错报、漏报甚至不报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利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统计报告,问题尤为突出。这种状况将影响国家宏观决策,应迅速加以改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统计报告工作的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利用外资的情况,包括经批准以借款形式借入的境外资金、发行的外币债券和股票,都必须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订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要求,报送国家统计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统计报告的报送时间,电讯月报为月后七天,季报为季后十五天。

二、必须坚决制止不按规定报送、隐瞒不报或谎报的现象。凡是不按规定办的,将根据其情节轻重,授权主管部门给予罚款,直至没收其借款,并追究领导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依法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境外的借款和吸收的投资,应执行国家统一的利用外资统计报告制度。如违反有关规定,应依照《统计法》给予处分。

四、要切实加强对利用外资统计报告工作的领导。在利用外资项目较多的地区、部门,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并根据工作需要,充实统计业务力量。要做好统计基础工作,保证上报及时、准确,不重不漏。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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