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10-27
施行日期
1992-10-2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05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96号 1992年10月27日)

经贸部《关于建议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申报检疫。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