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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3-07-09
施行日期
1983-07-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36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1983年7月9日)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希望各级民政部门,克服困难,努力做好这一工作。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爱人或子女,需要安排工作,请各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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