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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7-03
施行日期
2000-07-0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80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我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再次请示》(内政发〔1999〕103号)及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东、西两片,东片北临京包铁路,南至西把栅乡讨号板村北,西至东二环路,东至西把栅乡哈拉更沟;西片北临110国道,南临京包铁路,西至台阁牧乡霍寨沟,东至攸攸板镇乌素图沟。东、西两片规划范围总用地9.8平方公里(其中东片用地3.8平方公里,西片用地6平方公里)。

三、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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