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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机械基础件价格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7-13
施行日期
1992-07-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50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机械基础件价格的通知

(1992年7月13日)

为了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机械工业技术进步,促进机械基础件产品质量的提高,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起,全面放开机械基础件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轴承、液压件、气动元件、液力机械、密封件、粉末冶金件、紧固件、链条、弹簧、模具等十类机械基础件价格,由生产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销售。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定价权。

二、机械基础件价格放开后,为保证生产和经营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各部门、各地方不得采取保护主义政策。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基础件交易市场,为所有基础件生产和经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三、生产和经营企业应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正确行使定价权,不得搞行业垄断价格或串通定价。

四、要加强基础件行业统筹规划和管理。机电、物资和商业部门要加强对基础件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取缔不具备条件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

五、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技术监督检查,禁止劣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物价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和以不正当手段推销不合格产品的不法行为。

六、基础件价格放开后,国家对重点骨干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实行保量不保价,即价格放开,企业所需原材料的数量,在定货时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予以保证。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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