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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5-25
施行日期
1996-05-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010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6年

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6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毕业在即,为了切实做好今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毕业生及时走上工作岗位,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直接涉及到高校和社会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配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高等学校解决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今年的毕业生安排好。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其改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今年,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

三、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安排好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目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采取多种措施,相互配合,拓宽他们的就业渠道;必要时可通过行政手段,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就业。

四、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是“科教兴国”的重要力量,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尊重知识、重视人才的高度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积极疏通接收毕业生的渠道,打破部门和地方的界限,鼓励有接收能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多接受毕业生(包括非本地区、本部门毕业生)。凡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五、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和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通过学校推荐或自荐找到单位后,凭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原则,同等对待。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限制指标。同时,要协助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查处毕业生录用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避免不正之风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影响。人事部门还要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公务员考试的管理,以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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