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名称、印章的通知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名称、
印章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的名称、印章问题答复如下:
经省、 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的名称应为:××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县××镇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区公所;其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印章的文字、字体、质料等,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办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