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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4-21
施行日期
1997-04-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9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7年4月21日)

国家环保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你们《关于组建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环科〔1996)84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企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有利于我国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同意成立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属部际协调机构,具体指导国际标准化组织环境管理系列标准(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保局局长担任,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同志为第一副主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商检局为副主任单位,地矿部等28个部门和单位为委员单位。指导委员会下设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由国家环保局牵头,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商检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环保局的有关司承担。

二、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工作必须在指导委员会的统一组织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各行其是,另搞一套。有关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联系等事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归口负责,国家环保局积极予以协助。

三、有关认证工作要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干预,强迫企业进行认证,不得重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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