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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6-09
施行日期
1986-06-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0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全国工商界人士的作用,采用多形式,通过多渠道,在多层次、多领域开展内外经济活动,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同意全国工商联成立“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由胡子昂同志负责。

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根据国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对内促进经济联合,对外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开展咨询服务,经营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部规定的进出口业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予以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六月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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