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7-09
施行日期
2006-07-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50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6〕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使用“中国航海博物馆”馆名的请示》(沪府〔2006〕46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你市在建的航海博物馆名称可定为“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