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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修建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烈士纪念碑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0-11-21
施行日期
1980-11-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51 字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修建

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烈士纪念碑问题的批复

(国办发[1980]30号 1980年11月2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军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州军区并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云南、广西先后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告,请示修建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烈士纪念碑。对此,中央领导同志指示:“除旅游点可适当修建某些有意义的文物建筑外,其他一律严禁修革命的纪念建筑。请有关部门严加把关,使全党同志真正建立起这样一个观念:把全部资金用到四化建设上来。请按此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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