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重庆机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重庆机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5-19
施行日期
1987-05-1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41 字

国务院关于重庆机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7〕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申请开办重庆至香港航空包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机场开放,开辟重庆至香港间的不定期包机航线,只限我国籍飞机从该机场出入境。

二、重庆至香港间不定期包机的检查检验任务,由设在重庆的海关、卫检、动植检机构承担,不另增加编制。同意设立重庆机场边防检查站,编制四十人。

三、检查检验单位所需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检查检验单位在候机楼内所需联检场地及办公、生活用房等设施投资和开办费,由地方负责解决。

四、机场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中国民航局适时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