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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适当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4-09-11
施行日期
1984-09-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774 字

国务院关于适当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的通知

(国发[1984]119号 1984年9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的活动逐渐增多。这对我国各地方增进对外界情况的了解,发展同外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借鉴外国先进管理经验,促进四化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这些出访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少数省、市的主要领导人连续出访次数过多,在国外停留的时间过长,有的绕道参观游览,有的在原定出访计划外不必要地追加顺访的国家和香港,还有的不顾身份高低,不讲对等礼节,对一切邀请都一概接受。所有这些,不仅在国内外引起不良反映,而且直接影响到国内工作。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最近讨论了关于适当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的问题。会议指出,各地的主要领导同志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国内工作上,出访安排和在外停留时间都要适当,并建议国务院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国务院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同志(党委书记、政府首长及其主要副手)的出访活动,每年不要安排过多,在国外停留时间应控制在最短的必要限度内。即使对外开放的城市和地区,也不要把出访任务集中在一、两位主要领导同志身上,以便他们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组织领导好当地的工作。

二、一项出访任务应由一位领导同志负责,不要安排两个以上的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或同团出访。

三、要严格执行经过批准的出访计划,不得随意追加顺访的国家和地区。

四、不得绕道参观游览,除确有必要任务并经批准,不得绕道香港停留。

五、对外要适当注意身份、对等。不要有请必去或降格以求。一些专业性的出访任务,可由对口部门的负责人或专业人员承担。

以上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

198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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