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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7-25
施行日期
1992-07-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9 字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1992年7月30日发布,国函〔1992〕93号)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等四个边境、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十一个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对上述城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以及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为发展出口农业而进口的加工设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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