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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2-15
施行日期
1957-03-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39 字

国务院关于调整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

(1957年2月15日)

关于全国生猪购销价格的调整方案,经生猪专业会议讨论后,中央和国务院已批准。为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调价前的准备工作,现将这次调价的要点通知如下:

一、生猪收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13.89%。各省调高幅度基本上同意省委所提的意见,仅个别省、直辖市有修正。

二、猪肉零售价格:城市和乡村一般均作适当提高。全国平均提高8.42%,北京每斤提高5分,天津、上海提高5分5厘,其他城镇由各省根据生猪收购价格及税率的调整情况,并根据以省为单位、经营内销生猪部分稍为有利的原则,在每斤提高3分到了分的范围内加以调整。猪肉批发价格也相应提高。

三、由于猪的屠宰税率已改为8%,今后不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原来屠宰税、营业税分征的城市,应在零售部门原有费用及利润不变的原则下,将免征营业税部分,在此次调价时,相应地提高猪肉的批发价格。

四、接壤地区的价格应按照商品正常流转方向,根据保证养猪生产者有利与基本摆平的原则,互相联系,协商解决。

这次调整生猪购销价格,定在3月1日执行。在3月1日前各地不能自行提价。3月1日前农民卖出的生猪,一律不得按调整后的收购价格再行补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通知后,请即着手准备(中央掌握市场,亦由各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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