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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4-05
施行日期
1988-04-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13 字

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国函〔1988〕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转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报告中第三方案调整珠海特区范围。调整后的特区范围包括上涌、下栅两个边防公安检查站以南的陆地和珠海市北面的淇澳岛,总面积为一百二十一平方公里。特区陆上边界:东面、南面临海;西面北起下栅检查站,沿凤凰山东南麓20米等高线至上涌检查站,再由上涌检查站向南沿中山市界延伸至西江出海口。

二、划入特区的淇澳岛,应主要用于建设不宜建在陆地的能源及其它基础工业项目。

三、要继续贯彻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的方针,对新区要坚持做好规划,逐步开发。在近期仍应把建设重点放在已开发区域内,注重上水平、求效益。

四、特区范围调整后,对特区管理线的设置及所需增加的编制、设施等,请珠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提出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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