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设立韶关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

国务院关于设立韶关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机构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1-07
施行日期
1987-01-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66 字

国务院关于设立韶关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7〕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关于设立韶关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机构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韶关海关、商品检验处和动植物检疫分所。

二、韶关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机构和口岸办的人员编制为九十五人。其中海关六十人,商检二十人,动植物检疫十人,口岸办五人。口岸办五人属地方编制,由你省解决。各新设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由你省负责解决;交通工具、检查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各主管部门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