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济南海关机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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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济南海关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5〕1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关于申请设立济南海关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济南海关机构,由海关总署责成青岛海关在济南设立办事处(处级),人员编制四十人。
二、办事处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由你省免费提供,开办费由你省承担。设办事处后所需检查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海关总署配备。
三、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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