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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4-04
施行日期
1993-04-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45 字

国务院关于设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3>3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进一步扩大武汉市对外开放有关问题的请示》(鄂文<199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沌口、郭徐岭地区,东至长江岸边,西至318国道,南至高压走廊,北至神龙路。规划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面积为五点五平方公里。

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大力吸引外资,以加快轿车产业的国产化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要加强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做好统筹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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