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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榕城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机构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10-15
施行日期
1987-10-1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6 字

国务院关于设立榕城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7〕16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关于揭阳县榕城设立口岸联检机构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揭阳县榕城设立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机构。

二、人员编制九十人。其中海关五十人,商检二十五人,动植物检疫十二人,口岸办三人。口岸办三人属地方编制,由你省解决。所需人员,在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各新设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由你省负责解决;交通工具和检查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各主管部门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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