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新会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机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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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新会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8〕4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在新会县设立海关及商检和动植物检疫机构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新会县设立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机构。
二、人员编制九十三人,其中海关六十人,商检二十人,动植物检疫十三人。此外,县口岸办增加三人,在地方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以上机构所需办公用房和生活设施,由地方负责解决;交通工具和检查仪器设备 ,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各主管部门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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