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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5-12
施行日期
1993-05-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71 字

国务院关于设立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和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3>6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选址和规划面积的请示》和《关于设立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粤府<1992>157、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番禺市东南部,东以金沙路、金珠路、合成桥、金岭路为界;南以大岭村为界;西以蕉门水道、蕉门河为界;北以小虎沥为界。面积为九点九平方公里。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惠州市南部大亚湾,东以渡头至禾里把为界;南以渡头沿淡澳河至新屋仔、横山沥、茶头山山脚为界;西以茶头山山脚至磨岭、水口至水保站为界;北以磨岭至水口,淡澳公路,新桥水库尾至禾里把为界。面积为九点九八平方公里。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要贯彻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稳步发展的方针,起步面积不超过三平方公里。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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