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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广州保税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5-13
施行日期
1992-05-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99 字

国务院关于设立广州保税区的批复

(1992年5月1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转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立保税区的请示》(粤府函<1990>2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州保税区。广州保税区要充分发挥广州黄浦新港的优势,积极为拓展转口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商品展示等业务。

二、广州保税区设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部的北围二分区内。保税区北边界及西边为横窖河,东边界为东江,南边界为兴建中的新沙港高架铁路专用线,面积为1·4平方公里。保税区四周要按海关要求设立隔离设施,经海关检查验收后启用。各税区内不设生活居住区,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区内居住。

三、保税区由海关监管,黄埔海关可比照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管理办法,制定对广州保税区监管实施细则,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四、对保税区的金融、外汇管理,由广州市有关部门按国家对上海、天津保税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保税区其他方面的管理,实行开发区现行政策。

六、保税区海关机构及所需人员编制,请你省上报国务院批准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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