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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南昌海关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10-04
施行日期
1987-10-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01 字

国务院关于设立南昌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7〕1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关于再次请求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南昌海关。

二、南昌海关人员编制五十人。人员来源,在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剂,不在社会上招收。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由你省负责解决;交通工具、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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