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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8-25
施行日期
1994-08-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74 字

国务院关于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4〕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新政发[1992]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新市区的地窝堡地区,东至太原路,西至乌昌公路,南至河南路,北至迎宾路。规划面积为4.3平方公里,首期开发面积为1平方公里。

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引进外资兴办工业和科技型项目,积极扩大出口,促进全市工业结构的调整,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要加强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搞好全面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坚持小块起步,滚动发展。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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