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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11-09
施行日期
1985-11-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46 字

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5〕16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五年八月九日《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商检机构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东莞海关机构。由海关总署责成黄埔海关在东莞设立办事处(处级),人员编制为七十人。设立东莞进出口商品检验处,人员编制为二十人。

二、海关办事处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处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用房,由你省提供,开办费由你省承担。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分别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商检局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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