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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9-15
施行日期
1993-09-1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37 字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国发[1993]63号 1993年9月15日)

自七十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控制,人口素质不断提高。近十年来,涌现了一批既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又密切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地区和单位。为了表彰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北京市昌平县等四十九个县(市、城市郊区)“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当前,我国总人口和每年净增人口的绝对数仍然很大,各地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仍然是我们必须长期努力的一项艰巨任务。国务院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保持光荣,努力做出新的贡献。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在集中精力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为完成十四大提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任务而努力奋斗。

附件:国务院授予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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