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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福州、厦门海关增设对台贸易监管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8-09
施行日期
1986-08-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01 字

国务院关于福州、厦门海关增设对台贸易监管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批复

(国函〔1986〕9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四日《关于福州、厦门海关申请增设对台贸易海关监管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报告》收悉。同意福州、厦门海关分别在三沙、东澳、筱埕、秀屿、崇武、旧镇的对台小额贸易停泊点设立海关办事处,增加编制六十人,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由你省负责解决。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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