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湖北省撤销枝江县设立枝江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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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湖北省撤销枝江县设立枝江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5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枝江县设立枝江市的请示》(鄂政发(1994)4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枝江县,设立枝江市(县级),以原枝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枝江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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