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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圳市东角头码头对外开放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1-16
施行日期
1987-01-1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35 字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东角头码头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7〕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深圳市东角头码头对外开放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角头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同意给口岸检查检验及管理单位增编八十人,东角头码头的检查检验任务由蛇口现有机构承担,不单设机构。

三、所需办公、生活设施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专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其他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另文通知。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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