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区改为自治州等同意

国务院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区改为自治州等同意备案给青海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07-28
施行日期
1955-07-2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38 字

国务院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区改为自治州等同意备案给青海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1955年7月28日)

青海省人民委员会:

据你会一九五五年六月十五日(55)会民民字第三七○号报告,得悉:

一、三个专区级民族自治区和两个县级民族自治区已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会议),成立人民委员会,分别改为自治州和自治县:牧业区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正式成立;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正式成立;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六月八日正式成立;农业区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正式成立;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七口正式成立。

二、专区级果洛藏族自治区所辖甘德,久治、班玛、达日四县,除达日县正在筹建(成立后希将成立日期迳报内务部备案)外,甘德县人民政府已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成立;久治县人民委员会已于广九五五年三月三十日成立;班玛县人民委员会已于一九五五年四月四日成立。

以上行政单位的变动,本院同意备案。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