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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林业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妥善处理大熊猫皮张报告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4-01
施行日期
1985-04-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870 字

国务院关于林业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妥善处理大熊猫皮张报告的批复

(国函〔1985〕50号)

四川、陕西、甘肃省人民政府,林业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大熊猫皮张的报告》,请遵照办理。

附件:林业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大熊猫皮张的报告》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关于妥善处理大熊猫皮张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四川、广东等省多次发现盗窃、套购、私自买卖和走私出口大熊猫皮张的情况,使国内外保护、抢救大熊猫的工作受到了影响。针对以上问题,四川省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开展了清查收缴大熊猫皮张的工作,已作价收缴散存在群众中的大熊猫皮四百二十余张,对杜绝大熊猫皮张的买卖和走私出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陕西、甘肃两省尚未进行这项工作,群众中还散存部分大熊猫皮张;一些城市的动物园也存有大熊猫皮,需要进行清理。

为了做好大熊猫皮张的清理和保存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陕西、甘肃两省在大熊猫分布地区,开展一次收缴大熊猫皮张的工作。凡如期上缴的,要给以适当奖励;逾期不缴的,按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规定处理。四川省也要继续做好大熊猫皮张的收缴工作。有关情况请及时函告林业部。

二、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通知有关城市动物园清理、登记大熊猫皮张和标本,并将情况及时告林业部。

三、收缴的大熊猫皮张,可分别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和动物园负责安排制成标本,供给国内有关单位,用于科研教学和展览宣传,并妥善加以保存。制做标本后边角皮块,要尽可能利用。确无利用、保存价值的,经省林业部门核准后予以销毁。林业部门收缴大熊猫皮张和制做标本的费用,可在抢救大熊猫的专项经费中开支。提供标本收回的费用,仍用于大熊猫抢救工作。

四、大熊猫是我国和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重点保护的动物,其活体、皮张、标本和任何部分在国际上均禁止买卖。因此,大熊猫标本及其他制作品禁止用于对外出口贸易。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林 业 部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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