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更改山脉、河流、湖泊、海脉、海峡、岛屿等的名称报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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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更改山脉、河流、湖泊、海脉、海峡、岛屿等的名称报批权限的通知
((65)国内字第388号 1965年11月16日)
现将更改山脉、河流、湖泊、海湾、海峡、岛屿等的名称的报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凡更改位处边疆地区或对国外有影响的山脉、河流、湖泊以及海湾、海峡、岛屿等的名称,应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备文一式三份报国务院审批公布。
二、凡更改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范围的山脉、河流、湖泊等的名称,应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单独或共同备文一式两份报内务部审批公布。
三、凡更改位于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山脉、河流、湖泊等的名称,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审批,报内务部备案。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报请更改上述地名时,应将更名理由,包括拟废止的旧名和拟采用的新名的涵意、来源等,加以说明。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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