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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10-12
施行日期
1994-10-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21 字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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