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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6-28
施行日期
1997-07-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44 字

国务院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

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

(1997年6月26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1997年7月1日起接收和负责审核原香港政府的全部资产和债务,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自主地进行管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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